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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学习辅导百问有声书(27-28)
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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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未来五年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擘画。由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收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和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文章,并着重对108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为帮助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康江苏”陆续推出“《建议》学习辅导百问有声书,与你一起在学思践悟中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入脑入心。

Q:为什么要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

A:《建议》提出:“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这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协同融通发展并非简单的企业间合作,而是以市场、资本、技术、信息等互通共享为基础,提升整体创新效率、产业链韧性和宏观经济稳定性的深度融合发展模式。

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有利于构建产业创新生态系统。通过大中小企业协同,能够更好汇聚各方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大企业拥有丰富的研发资源、先进装备和技术储备,但由于组织庞大复杂,有时创新活力不足;对于一些细分领域,也往往无暇顾及。中小企业市场嗅觉敏锐,组织方式和决策机制灵活,但经常受制于资金短缺、技术积累薄弱、抗风险能力弱。通过构建开放创新平台,大企业可以发布技术需求清单,为中小企业提供清晰的需求导向和市场支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可以通过技术许可、专利共享或者企业并购等方式融入大企业平台,加速商业化进程。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果,也为大企业的技术升级和产品创新提供了源泉,帮助大企业不断向产业链高端迈进。这种“大企业搭台、中小企业唱戏”的共生模式,可以更好释放全链条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率。

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有利于提升产业链韧性。在当今全球经济版图深度重构的浪潮中,产业链韧性和协同性日益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现代产业体系分工高度细化,产业链环环相扣,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是锻造产业链韧性的关键路径。核心环节过度依赖单一企业或者海外供应商,或者链条上存在明显薄弱环节,都会使产业链在面临外部冲击时更加脆弱。大企业作为“链长”,可以通过制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体系,引导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提升能力、统一接口,确保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响应速度。中小企业通过与行业龙头的深度合作,可以专注细分领域,更精准地锚定市场需求和技术前沿,在特定领域做精做强,形成高度专业化的配套支撑能力。大中小企业通过产业链协同,实现生产资源、科技资源、人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跨界融合,深化产业链与创新链协同。

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有利于夯实国内大循环的根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求国内产业体系具备强大的内生动力和畅通的内部循环。从宏观经济运行看,中小企业在吸纳就业、促进创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大企业牵引需求、稳定大盘,中小企业提供大量就业岗位、激发市场活力,共同保障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区域经济发展看,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有助于形成高效联动的产业集群效应,促进研发、制造、服务的集聚,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

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力,在机制创新和生态培育上下大功夫。一是政府科学引导。政府要着力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科研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大型科研设备,面向社会开放使用,降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成本。鼓励大中小企业联合申报和承担国家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项目,通过项目实施促进企业的协同创新和资源共享。二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企业在合作中通常处于优势地位,要加强对大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企业的引导,明确其“链长”职能,鼓励其发挥龙头作用,主动开放资源。专业服务机构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要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供更加高效的信息匹配、技术支持、知识产权等服务。三是营造生态氛围。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维护企业创新成果和合法权益,推动大中小企业构建公平互信的合作关系,合理分享收益,形成融通发展、优势互补的产业生态。


Q:如何理解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

A:《建议》提出:“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查封、扣押、冻结作为国家公权力对财产权实施的强制性限制措施,是我国强制措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有利于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不当干预经济纠纷,对于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建议》又进一步提出“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

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对于保障公民、企业等合法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在相关机关执法活动中,对物强制措施的使用较为普遍,但也存在适用不规范、不合法等问题,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过罚失当”、“类案不同罚”,违法使用刑事手段处置经济纠纷、跨区域逐利性执法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直接剥夺或限制了财产权利人对财产的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更可能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困境,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涉案财产强制措施的不规范、不透明、不及时解封解冻等问题,会显著增加经营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经营风险,影响投资信心。加大对物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力度,是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经济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健全制约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对物强制措施的不当适用甚至滥用,特别是当权利人寻求救济渠道不畅或效果不及预期时,极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侵蚀社会公众对法律体系的信任基础。对物强制措施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执行过程若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督,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总体上看,当前对物强制措施以内部监督为主,行政诉讼、控告申诉检察、庭审异议等司法监督途径发挥作用有限。因此,有必要适度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从源头上保障对物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从域外情况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针对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普遍建立了事前司法审批制度。基于我国司法职权配置和国情实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对物强制措施司法监督制度,有利于彰显我国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决心。

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需要多维度、全链条构建严密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在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完善执法机关内部审批制度和程序的同时,要强化外部制约监督,以司法监督督促相关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监察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制度衔接,明确不同阶段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适用规则。要健全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法律监督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深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把对涉案财物进行调查作为庭审的重要内容、独立环节,对查扣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去向、收益等进行全面调查,确保涉案财物的处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优化过程监管,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覆盖全阶段、各环节的涉案财物信息监管机制。要畅通救济渠道,赋予公民、法人充分的救济权利,明确当事人对审查程序的启动权、申辩权和赔偿权,构建完善的监督救济制度体系。





来源:健康江苏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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