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1号)第四条规定,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废止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那么,现在哪些医疗机构可以办理健康证?
目前有的地方卫生健康部门仍对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性检查检查工作开展审查。除了《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有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依据之外(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笔者暂未查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机构办理健康证的审查规定。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所有医疗机构都可以办理健康证?
那倒未必!虽说目前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限制(《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除外),但也不是所有医疗机构都可以开展,因为健康证涉及皮肤科、放射、医学检验等检查,没有核准相应的诊疗科目开展健康证业务,可能涉及超范围执业。另外,沙门、志贺菌等微生物检测,涉及生物安全管理,没有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肯定也不能做,否则也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下面是笔者梳理的相关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项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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